一、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省、市每年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并考试合格,按20学时登记。
二、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培训学时登记标准
(一)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其核定学时登记。
(二)参加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计划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的,按研修班结业证书核定的学时数登记。
三、参加培训、研修、研讨或学术性会议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6学时登记;参加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5学时登记;参加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培训、研修、研讨活动或学术性会议,每天按4学时登记。
(注:需携带会议通知、相关领导批示、报账发票复印件等)
四、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凡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登记。
五、参加资格考试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初级按20学时登记;中级按30学时登记;高级按40学时登记。
六、参加进修学时登记标准
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脱产进修,按每天3学时登记,当年累计学时不超过40学时。
七、个人自学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4学时登记,当年累计登记不超过8学时。
八、业绩成果学时折算登记标准
(一)发表论文、出版论著
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或出版专著,按参加排序,前三名按15、12、8学时登记,其余按5学时登记;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编著,前三名按10、8、5学时登记,其余按3学时登记;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前三名按5、3、2学时登记,其余按1学时登记。
(二)获得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三名按15、12、8学时登记,其余按5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8、5、学时登记,其余按2学时登记;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按参加排序,前二名按5、2学时登记。
(三)参与课题项目
参与国家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五名分别按80、70、50、40、30学时登记,其余按20学时登记;参与省部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40、25、20学时登记,其余按10学时登记;参与市厅级课题项目,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20、15、10学时登记,其余按5学时登记。
(注:课题均指已结题的)
(四)获科技奖项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200、160、120学时登记,其余按50学时登记;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100、80、50学时登记,其余按30学时登记;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按40、30、20学时登记,其余按10学时登记。
九、其他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邀讲授继续教育课程、学术报告或讲座的,按实际授课时数的两倍认定学时。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援藏、援疆、援外,每年按40学时认定。
(三)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采用学分制量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