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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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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府办发[2012]30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211日起施行。为确保《暂行规定》顺利实施,统一规范我市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按照《暂行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比例缴纳。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补助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补助50%,统一代扣代缴,列入财政预算;其余50%部分由单位自筹缴纳。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缴纳。

  三、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在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出应支付的生育津贴数,用于抵扣下年度生育保险财政预算安排数。

  五、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职工生育医疗费现阶段实行限额使用。实际医疗费低于下列限额标准的实行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下列限额标准的,按下列限额标准支付。

  (一)顺产11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1800元;

  (三)剖宫产3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200元;

  (五)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6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60元;

  (九)皮埋术60元;

  (十)皮埋取除术6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35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3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10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800元。

  六、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内治疗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在未明确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之前,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统筹区外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定额的85%进行支付。

  九、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十、本意见从下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发布时间:2013-07-04 09:28:00  访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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