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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教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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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大发〔2017〕17号

 

 

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教职工停职

领办创办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单位,各部门,工会、团委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规定》已于2017年6月30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宣传,切实加强我校在编教职工领办创办企业的规范管理。

 

 

                  井冈山大学

                 2017年9月13日

 

井冈山大学教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规定

为规范停职人员管理,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停职对象

在编教职工领办创办企业的人员。

  二、停职办理程序

1.填写《井冈山大学停职申请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提供有关营业执照等证明领办创办企业的材料,交本人工作学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批准后,申请人到人事处签订停职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人事处和停职人员各执一份。停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4.科级及以上干部须同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提出职务请辞申请,经批准后再办理停职手续。

三、停职期间待遇

1.不享受学校的工资、福利、政府奖励等一切待遇,学校按规定正常调整其档案工资。

2.学校为停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按停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加上基础性固定绩效工资确定,若上述标准低于上级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则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停职期满或协议终止返校上班后,学校将恢复其原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

4.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的停职人员在返校上班后,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数配备情况,安排相应职级的岗位。

四、有关要求

1.停职人员停职期满或协议终止后,必须按时返校上班,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需要延长停职期限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期满三个月内不回学校办理复职、调动、辞职或续办停职等手续,学校按规定给予自动离职处理。

2.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不受影响,各单位停职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

3.停职人员必须按时向学校交纳停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不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者,学校将停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4.停职人员如要求调离学校,按学校的人事调动规定和程序办理。

5.博士服务期间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年限,应顺延相应的服务年限。

6.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井冈山学院教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井学院发〔2006〕6号)自动失效。

 

  附件:1.《井冈山大学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申请表》

   2.《井冈山大学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

 

 

 

 

              

 

 

 

 

 

 

 

井冈山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下载:井大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协议书.doc
    附件下载:停薪留职审批表.xlsx
发布时间:2017-10-16 09:48:00  访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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