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代表性
成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职称申报评审程序,规范评审标准,提升职称评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并参考相关高校的做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代表性成果用于校外同行专家评价。申报人员提供的代表性成果应与其申报专业一致,能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且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三条 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
1、评价方式:代表性成果评价采取匿名外审方式进行。由人事处委托校外同行专家(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独立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主要对代表性成果的基础理论、创新程度、学术水平、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在成果是否抄袭剽窃、成果提出的见解有无错误、成果有无商榷之处、以及是否达到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应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3、评价要求:申报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提供2篇(件)代表性成果,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提供1篇(件)代表性成果,每篇(件)代表性成果均分送不同的专家进行评价。正常申报者得分75分以上,破格申报者得分85分以上,视为代表性成果评价合格。所有评价中,正常申报者,有一位专家评价得分低于75分,破格申报者得分低于85分的,视为代表性成果评价不合格。评价不合格者,当年不补送评价。
4、时间安排: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时间根据当年职称评审工作进程,由人事处具体安排。
第四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代表性成果评价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代表性成果评价合格者,其评价结果的平均分数及同行专家的评价性意见纳入评审。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五年,且只用于申报同职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性成果评价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五条 代表性成果评价所需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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