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续教育具有多种形式的特点,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岗位,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更新知识,进行创新,依照省人事厅赣人发(1998)1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参加培训班学时登记标准
经人事部门审定的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按计划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培训班,凡需考试的科目按实际面授时间登记学时,其他科目如讲座、研讨等按实际授课时间的1/3登记学时。
二、参加学术性会议学时登记标准
参加国际性会议按实际开会时间登记学时;参加全国性会议按实际开会时间的1/2登记学时;参加省级或区域性会议(如华东地区)按实际开会时间的1/3登记学时。
三、撰写学术论文学时登记标准
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30学时;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20学时;在省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论文交流者登记15学时。
在国际性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25、20、15学时,其余均登记10学时;在国家级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20、15、10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其他公开发行学术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15、10、5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在其他省内刊号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按作者排序前三名分别授予15、10、5学时,其余均登记5学时。
四、撰写论著、编写教材学时登记标准
撰写论著、编写教材(含音像教材)、译著等正式出版(含论文收录于正式出版的书籍)按每1000字2学时登记(音像教材每播放10分钟按2学时)。
五、荣获科技奖项学时登记标准
获国家级奖项(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一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80、75、70学时,其余按60学时登记;二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5、70、65学时,其余按55学时登记;三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0、65、60学时,其余按50学时登记;四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0、55、50学时,其余按40学时登记。
获省部级奖项
一等奖获得者,按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70、65、60学时,其余按50学时登记;二等奖获得者,按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5、60、55学时,其余按45学时登记;三等奖获得者,按参加者排序前三名分别登记60、55、50学时,其余按40学时登记。
如果同一成果同时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奖项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六、参加其他形式学习的学时登记标准
1、凡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者,学习期间可免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凡未包含在上述项目内但属于继续教育项目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比照有关标准进行学时登记。
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时登记时,应出具会议通知、论文材料、获奖证书等,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进行学时登记。